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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改編音樂作品會侵權呢?侵權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

2023-05-30 09:17:16 法制法律網

從近年來的因改編音樂作品侵權的事情時有發(fā)生,就說最近的從迪瑪希的演唱歌曲侵權到高曉松委婉警告張杰翻唱歌曲《默》為侵權。改編音樂作品往往是對原作者的一些歌曲進行改編,但這時候往往會侵權哦,知道為什么改編音樂作品會侵權呢?

一、時事導入:

《歌手》每期的比賽曲目基本都會成為傳唱經典,節(jié)目中張杰翻唱了一曲《默》再次刷屏朋友圈,獲得了廣泛好評,連微博上都有各路明星轉發(fā)點贊。但高曉松發(fā)微博表示,張杰翻唱的水平比那英還高,但自己是這首歌的版權所有者,而張杰是屬于翻唱,對該首歌也進行了改編,卻沒有接收到申請。高曉松用委婉的語氣告訴主辦方要尊重作者的勞動成果。而之后高曉松也在微博上面稱湖南衛(wèi)視已經補辦了相關的手續(xù)。

二、時事分析與相關的法律解釋------改編音樂作品侵權的原因:

(一)對于侵權的理解:

1、侵權:《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2、版權(就是著作權)不必申請,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之日起自動產生。但是著作權人可以去備案以獲得完成之日的證明。

3、抄襲他人作品中有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的確屬于侵權,但是他人作品中也可能含有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借鑒此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不侵權。

3、只要借鑒的歌曲的著作權人認為歌曲侵犯了其權利,無論其實多么不相似,其也完全可以起訴。但是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如果作品不出名,不產生很多收益,著作權人即使認為侵權,也可能放任。

4、《著作權法》規(guī)定了改編權等一系列權利,作者可以根據這些權利阻止他人未經許可實施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的行為。如果對作品進行改編和后續(xù)利用行為不屬于“合理使用”,就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5、《著作權法》原第4條第1款規(guī)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但該條已于2010年修法時被刪除。這意味著包括侵權改編作品在內的任何作品都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需要指出的是: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僅意味著著作權人可以阻止他人未經許可對作品實施特定行為,并不意味著著作權人就有以任何方式利用作品的自由。對于未經許可改編他人作品而形成的新作品,著作權人雖然可以阻止他人未經許可利用,卻不能自行出版、傳播,否則會侵犯原作品著作權人的發(fā)行權和傳播權。

(二)侵權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1、音樂作品的著作權權利人的著作權的基本內容有:一般來講,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1)人身權包括:

①發(fā)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②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③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④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2)財產權:

①包括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即以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fā)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②包括復制權(出版權、發(fā)行權、復制權、演繹權、翻譯權一演繹權)、傳播權(表演權、播放權、展示權、朗誦權)等權利。

③著作權法把“使用權”詳細分列為復制權、發(fā)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匯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涉及不同的使用權利,傳播者對作者應該是分別受權、分別支付報酬。

(3)在我國,音樂作品是受著作權保護的主要作品種類之一。音樂著作權人包括曲作者、詞作者、音樂改編者、歌曲譯配者、音樂作者的繼承人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獲得音樂著作權的人,音樂出版者和錄音者也可以通過音樂作者轉讓或通過開發(fā)音樂作品而享有音樂著作權。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以印刷出版、錄音發(fā)行、公開演奏演唱、公開放送錄音、廣播、編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樂作品,都應征得音樂著作權人的許可。音樂著作權人有權授權他人使用其音樂作品并為此獲得報酬。當然,他們也有權禁止他人使用其音樂作品。

①機械復制權

(a)錄音帶、錄像帶及CD、VCD、LD、DVD、CD-ROM 等使用音樂作品的數字化制品

(b)影視作品的配音音樂

(c)廣告音樂

(d)網上音樂

(e)使用音樂作品制作音樂作品

②表演權

(a)現場表演(劇場、音樂廳)

(b)機械表演(背景音樂)使用場所有:飯店、商場、歌舞廳、卡拉 ok 廳、餐廳等

(c)網上瀏覽、試聽等

③廣播權:電臺、電視臺、有線電視臺、衛(wèi)星電視臺等

④出版權:以印刷出版的形式使用音樂作品

因此,對于該編他人的音樂作品因為是沒有經過他人即原作者同意的,是侵犯了他人的權利,是會構成侵權的。而對此,改編他人的音樂作品要爭取原作品人的同意,才可以進行相應的改編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