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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經(jīng)濟詐騙罪怎么判?信用證詐騙罪的客觀要件是什么?_世界觀察

北京經(jīng)濟詐騙罪怎么判?

1、北京經(jīng)濟詐騙罪可能會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經(jīng)濟詐騙是一個犯罪大類,具體怎么判,與犯罪分子具體犯的是什么罪名有關(guān)。若涉嫌犯的是信用證詐騙罪,可能會受到的處罰如下: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jù)、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2、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jù)、文件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3)騙取信用證的;

(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信用證詐騙罪的客觀要件是什么?

信用證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行為,這類行為具體表現(xiàn)為如下幾個方面: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jù)、文件。

所謂使用偽造的信用證,是指行為人利用偽造的信用證騙取財物的行為。所謂使用變造的信用證,是指行為人利用變造的信用證詐騙財物的行為。使用偽造、變造附隨的單據(jù)、文件,是指使用信用證時,偽造、變造提單等必須附隨信用證的單據(jù),騙取信用證項下貨款的行為。

使用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jù)、文件,可以是偽造、變造后自已使用,也可以是偽造、變造后提供給他人使用,這兩種情況都屬于本條所定之使用。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

這種情形主要是指使用過期的信用證、使用無效的信用證、使用明知是經(jīng)他人涂改的信用證進行詐騙的行為。

3、騙取信用證的。

這種情形是指行為人編造虛假的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欺騙銀行為其開具信用證的行為。

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

這種情形指的是行為人以前三種以外的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尤其需要引起重視的是利用“軟條款”信用證進行詐騙的犯罪行為。所謂“軟條款”信用證,是指在開立信用證時,故意制造一些隱蔽性的條款,這些條款,實際上賦予以開證人或開證行單方面的主動權(quán),從而使信用證隨時因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單方面的行為而解除,以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這種信用證實際上是一種可撤銷的“陷井”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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