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銀行失信人禁用移動支付是精準懲戒
發(fā)布日期: 2020-11-16 11:09:53 來源: 中華工商時報

廣東省公安廳11月11日發(fā)布消息,廣東開展打擊“兩卡”專項行動以來,有2421人因出售、出租、出借銀行賬戶、個人銀行卡等失信行為被懲戒。他們將受到5年內(nèi)只能使用現(xiàn)金消費,不能使用移動支付功能、不能注冊支付寶賬戶和開通微信支付等懲戒。

銀行賬戶、銀行卡關系到個人的財產(chǎn)安全和信息安全,按說每個戶主都應該妥善保管,但現(xiàn)實中有些人非但不妥善保管,反而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銀行卡,既易滋生相關糾紛,更有可能為非法洗錢等活動提供方便。嚴打此類行為成為近年來各地有關部門的執(zhí)法重點之一。據(jù)報道,江蘇省公安廳上個月對1991名涉嫌開立銀行賬戶、辦理銀行卡并出售、出租、出借銀行卡用于詐騙的人員實施金融懲戒。如今,廣東警方對2421名失信人員采取了懲戒措施。這些行動既對銀行卡失信人員起到了懲戒和教育作用,也對其他人具有警示意義。

這類失信人員首先面臨的是失信懲罰,主要懲罰措施是被禁用支付寶、微信支付等電子支付方式,即只能使用現(xiàn)金。在電子支付高度發(fā)達且應用場景越來越廣的語境下,把失信人員限制在現(xiàn)金消費,會令其感受到消費的種種不便,是一種精準懲戒。比如在“雙11”網(wǎng)購活動中,或在網(wǎng)上訂購機票、火車票、景區(qū)門票等,銀行卡失信人員都難以參與。這種懲戒能使失信人員真正意識到,不珍惜自己的金融信用,就會在金融消費方面付出代價。這種精準懲戒的實際效果可能會比某些聯(lián)合懲戒效果還好。

早在2016年,央行就出臺規(guī)定明確,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或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nèi)停止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yè)務、支付賬戶所有業(yè)務,3年內(nèi)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上В恍┤税岩?guī)定當成耳旁風,如今卻因失信面臨不便的消費生活。

此外,某些銀行卡失信人員如果出售、出租、出借銀行卡引發(fā)民事責任,還將作為共同訴訟人,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或補充賠償責任,甚至還可能為此承擔相應刑事責任。今年9月份,浙江紹興一男子就因向犯罪分子出售銀行卡牟利1600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9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從過去情況看,對出售、出租、出借銀行卡人員的懲戒,多是失信懲戒。因此,預防銀行賬戶(含銀行卡)出售、出租、出借,必須把懲戒措施落到實處。無論是商業(yè)銀行還是網(wǎng)絡支付機構(gòu),都應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對買賣銀行卡或賬戶的個人實施懲戒的通知》操作。這種精準懲戒失信的做法值得其他部門借鑒。近年來,越來越多事項納入失信懲戒范圍,其積極意義不言自明。只要圍繞“精準懲戒”把文章做足,相信會產(chǎn)生令人印象深刻的懲戒和警示效果。

關鍵詞: 銀行失信人 禁用移動支付

推薦內(nèi)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