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難救助合同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什么是海難救助合同? 最新
發(fā)布日期: 2023-06-30 16:20:16 來源: 產(chǎn)業(yè)經(jīng)濟網(wǎng)

在我國而言所謂的海難救助合同其實就是救助與被救助雙方對遭遇危險的船舶和其他的財產(chǎn)進行救助的合同。那么海難救助合同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接下來將由找法網(wǎng)小編為您帶來海難救助合同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的相關知識。

一、什么是海難救助合同

海難救助合同是指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方與被救助方對遇險的船舶和其他財產(chǎn)進行救助的合同。船舶,是指除用于軍事的、政府公務的或二十總噸以下的小型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以及與其發(fā)生救助關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軍事的或者政府公務的船舶。所稱船舶,包括船舶屬具。財產(chǎn),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線的任何財產(chǎn),包括有風險的運費。救助款項,是指依照本章規(guī)定,被救助方應當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報酬、酬金或者補償。

二、海難救助合同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一)救助方的義務

根據(jù)《海商法》第177條的規(guī)定,在救助作業(yè)過程中,救助方對被救助方負有下列義務:

(1)以應有的謹慎進行救助;

(2)以應有的謹慎防止或者減少環(huán)境污染損害;

(3)在合理需要的情況下,尋求其他救助方的援助;

(4)當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參與救助作業(yè)時,應接受這種要求,但是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報酬金額不受影響。

(二)被救助方的義務

根據(jù)《海商法》第178條的規(guī)定,在救助作業(yè)過程中,被救助方對救助方負有下列義務:

(1)與救助方通力合作;

(2)以應有的謹慎防止或者減少環(huán)境污染損害;

(3)當獲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財產(chǎn)已經(jīng)被送至安全地點時,及時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

三、海難救助的構成要件

1.存在海上危險。海難救助必須發(fā)生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財產(chǎn)必須處于真實的危險當中。

2.救助標的是法律所認可的。船舶是海難救助中最常見的對象。海商法特別規(guī)定,船舶是指該法第3條所指的船舶以及與其發(fā)生救助關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軍事的或者政府公務的船舶。因此,如果是船舶間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須是海商法第3條規(guī)定的,20總噸以上的并非用于軍事的、政府公務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另一方則可以是任何非用于軍事的或者政府公務的船舶,包括內河船和20總噸以下的小船等。

船舶以外的其他財產(chǎn)應該是海上財產(chǎn),即任何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線的財產(chǎn),包括有風險的運費。所謂有風險的運費是指到付運費,因為這種運費的支付是以貨物到達目的地為支付前提的,如果貨物不能安全送達,則不予支付,因此對應收運費的承運人構成一種損失。但是,海商法對海難救助的法律規(guī)定不適用于海上已經(jīng)就位的從事海底礦物資源的勘探、開發(fā)或者生產(chǎn)的固定式、浮動式和移動式近海鉆井裝置。

海難救助的對象限于財產(chǎn),對人命進行救助是人道主義的行為,是每個人應有的道義責任,因此,對海上人命的救助不應適用海難救助的相關法律制度。但為了獎勵對人命的救助,如果在救助海上財產(chǎn)的同時也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者也有權從財產(chǎn)救助者應得的報酬中分享一定的份額。

3.有自愿而為的施救行為。施救行為可以多種多樣,但必須是自愿的,不能是基于既有的義務而為的行為。如船員對本船在遇險時提供的勞動,引航員對船舶的引領,國家消防職能部門進行的滅火等行政行為,都不是海商法上的施救行為。

專業(yè)救助公司或專門為救助作業(yè)而設計的船舶進行的救助,并不違背自愿原則。由于我國政治經(jīng)濟體制的原因,在我國沿海發(fā)生的許多救助行為都是由國有船舶進行的,或是在我國港口當局的指揮、控制下進行的,這種救助也并不違背救助的自愿性質,仍然應該適用海難救助的法律加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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