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huán)球聚看點】南召縣法院:打籃球受傷誰擔責?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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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作為一項競技類體育運動,深受在校學生的喜愛。但競技運動也常伴隨一定的受傷風險,那么如果活動參與者受傷,責任應由誰來承擔呢?且看,河南省南召縣人民法院皇路店法庭依法審理的一起因籃球運動受傷而引發(fā)的案件。
原告張某和被告劉某均系南召縣某鎮(zhèn)初級中學在校學生。2021年4月20日,原告張某與被告劉某在其所就讀學校操場自由活動期間打籃球的過程中,被告故意擠抗原告身體搶奪籃球,導致原告失去平衡后摔倒受傷。原告受傷后被送往某鎮(zhèn)衛(wèi)生院,后轉至南陽某骨科醫(yī)院住院治療。后因賠償事項無法達成一致,張某遂將劉某訴至法院。
該院皇路店法庭張秋平法官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的,賠償權利人有權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經(jīng)濟損失。原告張某與被告劉某在學校進行打籃球活動,雖是自愿參加的文體活動,鼓勵拼搏精神,但也應遵守規(guī)則,講究方法,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張秋平法官結合事發(fā)經(jīng)過,酌定被告劉某對原告人身損害的損失承擔45%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身承擔自身損害后果的40%的責任。被告南召縣某鎮(zhèn)初級中學承擔15%的賠償責任。被告南召縣某鎮(zhèn)中學的賠償責任由被告人保財險南陽市分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承擔。
后被告不服判決,依法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南陽市中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作為文體活動的參與者,一定要充分了解所參與活動的形式和特點,結合自身情況,合理預估活動風險,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供稿:張振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