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浙江1天收6罰單 均為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約車運輸證
發(fā)布日期: 2021-12-08 19:31:28 來源: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8日訊 昨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網站公示的六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寧波分公司因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被臨海市交通運輸局罰款合計2萬元,而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被寧波市交通運輸局罰款合計4萬元。

其中,行政處罰決定書(臺運政罰〔2021〕04387)顯示,主要違法事實為,2021年9月22日9時1分,臨海市交通運輸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臨海市花北站對浙J3R6M7進行了檢查,發(fā)現該車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為該車派單。10月11日臨海市交通運輸局批準立案。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臨海市交通運輸局責令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改正并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臺運政罰〔2021〕04347)顯示,主要違法事實為,2021年9月1日10時26分,臨海市交通運輸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臨海市火車站站前廣場對浙JR893Q進行了檢查,發(fā)現該車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為該車派單。9月1日臨海市交通運輸局批準立案。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臨海市交通運輸局責令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改正并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甬運政罰〔2021〕121510)顯示,主要違法事實為,2021年11月3日13時50分,寧波市交通運輸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寧波火車站北廣場網約車上客處對浙B0LX10小型轎車進行了檢查,現場人員是周國平,車輛所有人是周珂瓊。2021年11月3日寧波市交通運輸局批準立案。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寧波市交通運輸局責令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改正并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甬運政罰〔2021〕121518)顯示,主要違法事實為,2021年11月6日23時0分,寧波市交通運輸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寧波火車站南站西路鑫都賓館門口對浙B80JY8小型轎車進行了檢查,現場人員是曹開祥,車輛所有人是曹開祥。2021年11月8日寧波市交通運輸局批準立案。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寧波市交通運輸局責令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改正并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甬運政罰〔2021〕121519)顯示,主要違法事實為,2021年11月7日21時30分,寧波市交通運輸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寧波火車站北廣場網約車上客點F區(qū)對浙B83HR6小型轎車進行了檢查,現場人員是王東風,車輛所有人是王東風。2021年11月8日寧波市交通運輸局批準立案。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寧波市交通運輸局責令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改正并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甬運政罰〔2021〕121525)顯示,主要違法事實為,2021年11月5日9時15分,寧波市交通運輸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中都開元名都酒店(火車站店)對浙B98KJ3小型轎車進行了檢查,現場人員是汪繼勤,車輛所有人是汪繼勤。2021年11月5日寧波市交通運輸局批準立案。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寧波市交通運輸局責令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改正并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為滴滴出行(北京)網絡平臺技術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而滴滴出行(北京)網絡平臺技術有限公司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

滴滴官網顯示,DiDi Global Inc.(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紐交所股票代碼:DIDI)是移動出行科技平臺,在亞太、拉美、非洲、中亞和俄羅斯等地提供網約車、出租車召車、代駕、順風車等多元化出行服務,并運營車服、外賣、貨運、金融業(yè)務。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qū)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guī)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的;

(六)未按照規(guī)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七)未按照規(guī)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guī)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責令停業(yè)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以下為原文:

關鍵詞: 出行 服務 提供 科技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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