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聯(lián)合前員工與親屬內幕交易愛旭股份 賺28萬罰84萬
發(fā)布日期: 2022-01-10 16:53:51 來源: 中國經(jīng)濟網(wǎng)

中國經(jīng)濟網(wǎng)北京1月10日訊 證監(jiān)會上海監(jiān)管局網(wǎng)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jiān)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2021〕28號》顯示,當事人吳某敏、吳某瑤因內幕交易上海新梅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新梅、ST新梅,已更名為上海愛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愛旭股份”,600732.SH)股票,被證監(jiān)會上海監(jiān)管局罰款合計83.97萬元。經(jīng)查明,吳某敏、吳某瑤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8年8月4日,上海新梅總經(jīng)理陳某釗與義烏奇光股權投資合伙企業(yè)(以下簡稱義烏奇光,系廣東愛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東)合伙人楊某佳初次在上海吃飯見面,楊某佳向陳某釗介紹廣東愛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旭科技)情況,探討重組合作可能。8月22日,上海浦東科技投資有限公司(間接持有上海新梅約22%的股份,以下簡稱浦東科投)董事長兼總裁朱某東、創(chuàng)始合伙人王某華、上海新梅董事長李某軍、總經(jīng)理陳某釗、義烏奇光合伙人俞某華(系楊某佳上司)、楊某佳在上海市黃浦區(qū)吃飯,進一步探討合作事宜,并達成了一致合作意向。其后,義烏奇光與浦東科投相關人員進一步會面,并對后續(xù)到愛旭科技進行盡職調查等事宜作出安排。

9月13日,王某華、陳某釗、楊某佳前往愛旭科技,與愛旭科技董事長、總經(jīng)理陳某在愛旭科技佛山廠區(qū)見面,并到佛山生產(chǎn)基地盡職調查。9月26日,王某華、陳某釗、俞某華、楊某佳、愛旭科技董秘沈某、華泰聯(lián)合證券汪某芳、張某峰等人在上海市靜安區(qū)相關公司見面,各方就愛旭科技生產(chǎn)經(jīng)營情況、財務情況以及相關盡職調查結果進行討論。

10月,華泰聯(lián)合證券愛旭科技項目組繼續(xù)盡調工作。11月15日,沈某來到浦東科投辦公地,與陳某釗、楊某佳、張某峰等人會面,沈某向上海新梅再次介紹愛旭科技最新情況。這次會面,雙方?jīng)Q定進一步推進借殼重組事項。11月19日,王某華、陳某釗、俞某華、楊某佳開會討論合作時間安排,敲定項目重點時間節(jié)點及中介機構工作進度安排等事宜。

11月21日,義烏奇光方面和張某峰、汪某芳確認正式啟動愛旭科技借殼“ST新梅”重組上市的項目。項目組對此進行有關工作安排:由汪某芳等人對接上市公司“ST新梅”,包括吳某敏等人在內的其他項目組成員負責在佛山對愛旭科技繼續(xù)盡調。

12月17日,吳某敏在華泰聯(lián)合證券內核評審系統(tǒng)發(fā)起了相關審批流程,審批流程附件內容已經(jīng)明確說明愛旭科技準備借殼上市的上市公司為“ST新梅”。

12月19日至2019年1月2日,交易各方(浦東科投、“ST新梅”、義烏奇光、愛旭科技)及中介機構(華泰聯(lián)合證券、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持續(xù)推進此次重組事項。

1月4日,“ST新梅”披露重大資產(chǎn)重組停牌公告,稱公司正在籌劃重大資產(chǎn)重組事項,擬通過資產(chǎn)置換、發(fā)行股份方式購買愛旭科技100%股權,本次重大資產(chǎn)重組構成重組上市。

證監(jiān)會上海監(jiān)管局判定,“ST新梅”擬通過資產(chǎn)置換、發(fā)行股份方式購買愛旭科技100%股權事項,屬于2014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重大事件,構成2014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11月19日形成,公開于2019年1月4日。吳某敏作為本次重大資產(chǎn)重組聘請的中介機構工作人員,屬于2014年《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七項規(guī)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不晚于2018年12月17日。

吳某敏、吳某瑤內幕交易“ST新梅”的具體情況為,吳某瑤與吳某敏系親姐妹,二人自2018年12月2日至12月31日通話共計22次,且二人持續(xù)通過微信進行聯(lián)絡。在內幕信息形成后至內幕信息公開前,吳某瑤控制“李某球”、“黎某貞”、“鄧某龍”三個證券賬戶交易“ST新梅”,其買入及后續(xù)賣出“ST新梅”的時間、數(shù)量,以及相關資金劃轉的時間、金額,與吳某敏和其微信聊天內容高度吻合。與此同時,上述三個賬戶交易“ST新梅”相關資金與吳某敏、吳某瑤二人相關。綜上,可以認定吳某敏、吳某瑤共同利用上述三個賬戶交易“ST新梅”。

“李某球”賬戶于2018年12月19日至12月24日買入“ST新梅”共計52300股,成交金額共計23.93萬元;于2019年1月11日至1月15日將前述買入的“ST新梅”全部賣出,成交金額共計28.62萬元。經(jīng)計算,上述交易盈利4.65萬元?!袄枘池憽辟~戶于2018年12月21日至25日買入“ST新梅”共計10.13萬股,成交金額共計45.47萬元;于2019年1月11日至1月15日將前述買入的“ST新梅”全部賣出,成交金額共計55.97萬元。經(jīng)計算,上述交易盈利10.39萬元?!班嚹除垺辟~戶于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月3日買入“ST新梅”共計9.15萬股,成交金額共計40.88萬元;于2019年1月11日至1月15日將前述買入的“ST新梅”全部賣出,成交金額共計50.57萬元。經(jīng)計算,上述交易盈利9.60萬元。綜上,上述三個賬戶交易盈利共計24.64萬元。上述三個賬戶交易“ST新梅”均存在明顯異常。

吳某瑤使用“吳某瑤”證券賬戶交易“ST新梅”的具體情況為,吳某瑤使用本人證券賬戶于2018年12月21日至12月26日買入“ST新梅”共計3.07萬股,成交金額共計13.62萬元;于2019年1月11日至1月15日將前述買入的“ST新梅”全部賣出,成交金額共計17萬元。經(jīng)計算,上述交易盈利3.35萬元?!皡悄超帯辟~戶交易“ST新梅”存在明顯異常,且其沒有正當理由或正當信息來源。

證監(jiān)會上海監(jiān)管局認為,吳某敏、吳某瑤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14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2014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依據(jù)2014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證監(jiān)會上海監(jiān)管局決定:一、針對吳某敏、吳某瑤使用“李某球”、“黎某貞”、“鄧某龍”賬戶內幕交易“ST新梅”的行為,沒收吳某敏、吳某瑤違法所得24.64萬元,并處以73.91萬元的罰款。二、針對吳某瑤使用“吳某瑤”賬戶內幕交易“ST新梅”的行為,沒收吳某瑤違法所得3.35萬元,并處以10.06萬元的罰款。

經(jīng)中國經(jīng)濟網(wǎng)記者計算,吳某敏、吳某瑤合計被罰83.97萬元,被罰沒111.96萬元。

經(jīng)中國經(jīng)濟網(wǎng)記者查詢,上述內幕信息知情人吳某敏為吳雯敏,于2014年7月12日至2020年6月28日在華泰聯(lián)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執(zhí)業(yè),崗位為一般證券業(yè)務。

2019年1月8日,ST新梅(現(xiàn)為“愛旭股份”)披露《華泰聯(lián)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上海新梅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chǎn)置換及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chǎn)暨關聯(lián)交易預案之獨立財務顧問核查意見》顯示,吳雯敏為此次交易的項目協(xié)辦人之一。

2019年1月4日,ST新梅(現(xiàn)為“愛旭股份”)披露《重大資產(chǎn)重組停牌公告》顯示,公司正在籌劃重大資產(chǎn)重組事項,公司擬通過資產(chǎn)置換、發(fā)行股份方式購買愛旭科技100%股權,本次重大資產(chǎn)重組構成重組上市。根據(jù)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guī)定,經(jīng)公司申請,公司股票(股票簡稱:ST新梅,股票代碼:600732)于2019年1月4日(周五)開市起停牌。

上海新梅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為“上海港機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由上海興盛實業(yè)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于2003年收購重組并更名。公司于2005年11月順利實施完成股權分置改革。2019年12月,公司名稱由“上海新梅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上海愛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3月5日起,公司股票簡稱變更為“愛旭股份”。

相關規(guī)定:

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發(fā)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chǎn)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tài)和可能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jīng)營方針和經(jīng)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chǎn)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chǎn)、負債、權益和經(jīng)營成果產(chǎn)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fā)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shù)狡谥卮髠鶆盏倪`約情況;

(五)公司發(fā)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外部條件發(fā)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jiān)事或者經(jīng)理發(fā)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fā)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chǎn)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jīng)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yè)用主要資產(chǎn)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chǎn)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xié)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guī)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fā)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jiān)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滬〔2021〕28號

當事人:吳某敏,女,198X年7月出生,住址:廣州市荔灣區(qū)。

吳某瑤,女,身198X年7月出生,住址:廣州市荔灣區(qū)。

依據(jù)201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14年《證券法》)的有關規(guī)定,本局對吳某敏、吳某瑤內幕交易上海新梅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新梅、ST新梅或公司)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吳某敏、吳某瑤的要求,本局于2021年11月2日、12月28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上述二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本案現(xiàn)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jīng)查明,吳某敏、吳某瑤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形成與公開過程

2018年8月4日,上海新梅總經(jīng)理陳某釗與義烏奇光股權投資合伙企業(yè)(以下簡稱義烏奇光,系廣東愛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東)合伙人楊某佳初次在上海吃飯見面,楊某佳向陳某釗介紹廣東愛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旭科技)情況,探討重組合作可能。

8月22日,上海浦東科技投資有限公司(間接持有上海新梅約22%的股份,以下簡稱浦東科投)董事長兼總裁朱某東、創(chuàng)始合伙人王某華、上海新梅董事長李某軍、總經(jīng)理陳某釗、義烏奇光合伙人俞某華(系楊某佳上司)、楊某佳在上海市黃浦區(qū)吃飯,進一步探討合作事宜,并達成了一致合作意向。

其后,義烏奇光與浦東科投相關人員進一步會面,并對后續(xù)到愛旭科技進行盡職調查等事宜作出安排。

9月13日,王某華、陳某釗、楊某佳前往愛旭科技,與愛旭科技董事長、總經(jīng)理陳某在愛旭科技佛山廠區(qū)見面,并到佛山生產(chǎn)基地盡職調查。

9月26日,王某華、陳某釗、俞某華、楊某佳、愛旭科技董秘沈某、華泰聯(lián)合證券汪某芳、張某峰等人在上海市靜安區(qū)相關公司見面,各方就愛旭科技生產(chǎn)經(jīng)營情況、財務情況以及相關盡職調查結果進行討論。

10月,華泰聯(lián)合證券愛旭科技項目組繼續(xù)盡調工作。

11月15日,沈某來到浦東科投辦公地,與陳某釗、楊某佳、張某峰等人會面,沈某向上海新梅再次介紹愛旭科技最新情況。這次會面,雙方?jīng)Q定進一步推進借殼重組事項。

11月19日,王某華、陳某釗、俞某華、楊某佳開會討論合作時間安排,敲定項目重點時間節(jié)點及中介機構工作進度安排等事宜。

11月21日,義烏奇光方面和張某峰、汪某芳確認正式啟動愛旭科技借殼“ST新梅”重組上市的項目。項目組對此進行有關工作安排:由汪某芳等人對接上市公司“ST新梅”,包括吳某敏等人在內的其他項目組成員負責在佛山對愛旭科技繼續(xù)盡調。

12月17日,吳某敏在華泰聯(lián)合證券內核評審系統(tǒng)發(fā)起了相關審批流程,審批流程附件內容已經(jīng)明確說明愛旭科技準備借殼上市的上市公司為“ST新梅”。

12月19日至2019年1月2日,交易各方(浦東科投、“ST新梅”、義烏奇光、愛旭科技)及中介機構(華泰聯(lián)合證券、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持續(xù)推進此次重組事項。

1月4日,“ST新梅”披露重大資產(chǎn)重組停牌公告,稱公司正在籌劃重大資產(chǎn)重組事項,擬通過資產(chǎn)置換、發(fā)行股份方式購買愛旭科技100%股權,本次重大資產(chǎn)重組構成重組上市。

“ST新梅”擬通過資產(chǎn)置換、發(fā)行股份方式購買愛旭科技100%股權事項,屬于2014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重大事件,構成2014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11月19日形成,公開于2019年1月4日。吳某敏作為本次重大資產(chǎn)重組聘請的中介機構工作人員,屬于2014年《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七項規(guī)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不晚于2018年12月17日。

二、吳某敏、吳某瑤內幕交易“ST新梅”的情況

(一)吳某敏、吳某瑤的關系及二人在內幕信息形成后至公開前的聯(lián)絡接觸情況

吳某瑤與吳某敏系親姐妹,二人自2018年12月2日至12月31日通話共計22次,且二人持續(xù)通過微信進行聯(lián)絡。

(二)吳某敏、吳某瑤交易“ST新梅”情況

1.吳某敏、吳某瑤共同利用“李某球”、“黎某貞”、“鄧某龍”證券賬戶交易“ST新梅”情況

在內幕信息形成后至內幕信息公開前,吳某瑤控制“李某球”、“黎某貞”、“鄧某龍”三個證券賬戶交易“ST新梅”,其買入及后續(xù)賣出“ST新梅”的時間、數(shù)量,以及相關資金劃轉的時間、金額,與吳某敏和其微信聊天內容高度吻合。與此同時,上述三個賬戶交易“ST新梅”相關資金與吳某敏、吳某瑤二人相關。綜上,可以認定吳某敏、吳某瑤共同利用上述三個賬戶交易“ST新梅”。

2.三個賬戶交易“ST新梅”具體情況

“李某球”賬戶于2018年12月19日至12月24日買入“ST新梅”共計52,300股,成交金額共計239,306元;于2019年1月11日至1月15日將前述買入的“ST新梅”全部賣出,成交金額共計286,213元。經(jīng)計算,上述交易盈利46,504.59元。

“黎某貞”賬戶于2018年12月21日至25日買入“ST新梅”共計101,300股,成交金額共計454,723元;于2019年1月11日至1月15日將前述買入的“ST新梅”全部賣出,成交金額共計559,684元。經(jīng)計算,上述交易盈利103,873.17元。

“鄧某龍”賬戶于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月3日買入“ST新梅”共計91,500股,成交金額共計408,757元;于2019年1月11日至1月15日將前述買入的“ST新梅”全部賣出,成交金額共計505,740元。經(jīng)計算,上述交易盈利96,000.18元。

綜上,上述三個賬戶交易盈利共計246,377.94元。

3.三個賬戶交易“ST新梅”存在明顯異常

“李某球”賬戶在閑置2年以上后(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無股票交易),于2018年12月19日首次買入“ST新梅”,涉案期間買入占比及期末持股市值占比均為100%。

“黎某貞”賬戶自開戶至首次買入“ST新梅”期間未交易過任何股票。該賬戶于2018年12月21日首次買入“ST新梅”,涉案期間買入占比及期末持股市值占比均為100%。

“鄧某龍”賬戶自開戶至首次買入“ST新梅”期間未交易過任何股票。該賬戶于2018年12月25日首次買入“ST新梅”,涉案期間買入占比及期末持股市值占比均為100%。

綜上,上述三個賬戶交易“ST新梅”均存在明顯異常。

(三)吳某瑤使用“吳某瑤”證券賬戶交易“ST新梅”情況

1.“吳某瑤”賬戶交易“ST新梅”具體情況

吳某瑤使用本人證券賬戶于2018年12月21日至12月26日買入“ST新梅”共計30,700股,成交金額共計136,167元;于2019年1月11日至1月15日將前述買入的“ST新梅”全部賣出,成交金額共計169,966元。經(jīng)計算,上述交易盈利33,531.07元。

2.“吳某瑤”賬戶交易“ST新梅”存在明顯異常

“吳某瑤”普通賬戶、信用賬戶自2013年開戶以來至2018年12月21日期間從未交易過“ST新梅”,信用賬戶2018年整年沒有買入成交記錄。“吳某瑤”普通賬戶于2018年12月21日首次買入“ST新梅”,其中于12月21日轉入資金36,000元,當日全部用于買入“ST新梅”,于12月26日轉入資金100,000元,當日也全部用于買入“ST新梅”。“吳某瑤”普通賬戶涉案期間買入占比為100%,期末持股市值占比約為93%。綜上,“吳某瑤”賬戶交易“ST新梅”存在明顯異常,且其沒有正當理由或正當信息來源。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通訊記錄、手機取證數(shù)據(jù)、相關證券賬戶資料、相關銀行賬戶資料、相關公司的公告、備忘錄、情況說明等相關資料、證券交易所提供的盈利情況表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本局認為,吳某敏、吳某瑤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14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2014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吳某敏及其代理人在第一次聽證會和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結合相關人員筆錄,吳某敏并未與吳某瑤共同使用“李某球”、“黎某貞”、“鄧某龍”賬戶實施內幕交易。李某球系吳某瑤家保姆,吳某敏并不認識黎某貞和鄧某龍。調查未對李某球、黎某貞、鄧某龍三人進行詢問,無法印證吳某敏使用上述三個賬戶交易。第二,上述三個證券賬戶均由吳某瑤單獨控制,吳某敏并未實際操作上述三個賬戶,且三個賬戶所得收益均歸屬于吳某瑤。三個賬戶所用資金部分源于吳某瑤向其借款,吳某瑤并未告知其借款用途。第三,吳某敏于2019年1月3日向吳某瑤轉發(fā)關于ST新梅停牌信息系已公開信息。其雖然為案涉重組項目的中介機構項目組成員,但案涉項目為打碼操作。第四,吳某敏與吳某瑤系親姐妹,二人存在溝通聯(lián)絡及資金往來屬于正常現(xiàn)象,其與相關賬戶交易資金無關聯(lián)和利害關系,也并不知悉吳某瑤交易“ST新梅”。第五,吳某敏可能存在違反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但本案無較大社會影響力,且吳某敏配合調查、如實陳述,其內幕交易行為輕微且無危害后果。綜上,吳某敏請求不予行政處罰或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吳某瑤及其代理人在第一次聽證會和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吳某瑤買入ST新梅是基于其個人判斷,并非基于內幕信息。其與吳某敏電話、微信聯(lián)系屬于姐妹日常交流,不存在2018年12月買入股票前突然加大聯(lián)系的情況。第二,交易“ST新梅”由其本人完成,吳某敏并未參與。第三,其使用多個賬戶系其丈夫工作業(yè)績需要,并可提高打新效率。第四,其名下證券賬戶資產(chǎn)自2015年來一直超過600萬元,故此次交易約100萬元“ST新梅”不構成異動。綜上,吳某瑤請求不予行政處罰或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吳某敏、吳某瑤及二人的代理人在第二次聽證會和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吳某敏并未參與“李某球”、“黎某貞”、“鄧某龍”三個賬戶交易“ST新梅”,無法得出三個賬戶交易資金與吳某敏有關。第二,上述三個賬戶來源于吳某敏銀行賬戶的資金系吳某瑤向吳某敏借款,借款后資金使用及去向系吳某瑤自身獨立運作,與吳某敏無關。吳某瑤借款后基于上述三個賬戶產(chǎn)生的收益向吳某敏歸還借款或其他人情往來符合常理。第三,吳某敏、吳某瑤二人相關微信聊天記錄并非針對上述三個賬戶涉及“ST新梅”的交易。第四,本案證據(jù)無法得出吳某敏存在使用上述三個賬戶交易的事實。綜上,吳某敏認為其并未實施內幕交易且具有悔過表現(xiàn),請求對其不予處罰。吳某瑤認為其交易“ST新梅”系根據(jù)其專業(yè)判斷,請求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

經(jīng)復核,本局認為:

第一,吳某敏于2018年12月17日在華泰聯(lián)合證券內核評審系統(tǒng)發(fā)起了相關審批流程,審批流程附件內容已經(jīng)明確說明愛旭科技準備借殼上市的上市公司為“ST新梅”。同時結合華泰聯(lián)合證券本次重組項目相關工作人員汪某芳的詢問筆錄及其提供的相關工作記錄,可以認定吳某敏在不晚于2018年12月17日已經(jīng)知悉本案內幕信息。

第二,如前所述,“李某球”、“黎某貞”、“鄧某龍”以及“吳某瑤”等四個證券賬戶在涉案期間內交易“ST新梅”存在諸多明顯異常點。例如,“李某球”、“黎某貞”、“鄧某龍”三個賬戶均為首次交易“ST新梅”,且涉案期間買入占比及期末持股市值占比均為100%。其中“李某球”賬戶閑置兩年以上后開始交易“ST新梅”,而“黎某貞”、“鄧某龍”賬戶開戶買入的第一只股票就是“ST新梅”。“吳某瑤”賬戶除存在首次買入、涉案期間買入占比及期末持股市值占比極高等情況外,還存在集中轉入資金交易“ST新梅”的情況。因此,吳某瑤關于此次交易“ST新梅”不構成異動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李某球”、“黎某貞”、“鄧某龍”三個賬戶在涉案期間買入及后續(xù)賣出“ST新梅”的時間、數(shù)量,以及相關資金劃轉的時間、金額,與吳某敏、吳某瑤二人微信聊天內容高度吻合。與此同時,上述三個賬戶交易“ST新梅”相關資金與吳某敏、吳某瑤二人相關。綜合以上情況,可以認定吳某敏、吳某瑤共同利用上述三個賬戶內幕交易“ST新梅”。吳某敏是否認識李某球、黎某貞、鄧某龍三人,以及是否直接操作上述三個賬戶進行交易,均不影響認定其與吳某瑤構成內幕交易。

第四,吳某敏、吳某瑤提出二人涉案部分資金往來系吳某瑤向吳某敏借、還款,但二人均未提供客觀證據(jù)予以證明,且二人在數(shù)次筆錄中關于相關資金用途的表述存在矛盾,本局難以采信。

第五,“ST新梅”披露的《重大資產(chǎn)重組停牌公告》落款日期為2019年1月4日,且認定吳某敏構成內幕交易并非僅因為其于1月3日晚上向吳某瑤轉發(fā)“ST新梅”相關信息。

第六,吳某瑤關于交易“ST新梅”系其個人判斷的理由,顯然不足以合理解釋上述四個賬戶的異常交易行為。

第七,吳某敏、吳某瑤的相關行為不屬于《中國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或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八,吳某敏、吳某瑤提出的其他意見也不影響對二人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

綜上,本局對吳某敏、吳某瑤及二人代理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jù)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jù)2014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本局決定:

一、針對吳某敏、吳某瑤使用“李某球”、“黎某貞”、“鄧某龍”賬戶內幕交易“ST新梅”的行為,沒收吳某敏、吳某瑤違法所得246,377.94元,并處以739,133.82元的罰款。

二、針對吳某瑤使用“吳某瑤”賬戶內幕交易“ST新梅”的行為,沒收吳某瑤違法所得33,531.07元,并處以100,593.21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yè)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本局備案(傳真:021-5012104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jiān)管局

2021年12月31日

關鍵詞: 證券 交易 股份 上海 吳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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