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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需要哪些證據?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2023-05-16 15:38:39 來源:城市天氣網

民事訴訟需要哪些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律規(guī)定的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xiàn)形式可以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七種。

【法律分析】

在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證明自己提出的主張,需要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這些證據材料可以表現(xiàn)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這七種形式。這幾種證據表現(xiàn)形式也是當事人證明自己主張的幾種證據方法,即以某種證據形式來證明自己主張的方法。從證據的特征來看,證據必須與要證明的案件事實具有關聯(lián)性,并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具有其合法性。另外,按照證據客觀性的觀點,證據還應當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證據不僅是當事人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材料,也是法院認定爭議的案件事實,作出裁判的根據。只有經過質證和認證的證據,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和裁判的根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一)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法律主觀:

在生活中,民事訴訟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一種訴訟方式,也是維護我們日常合法權益的一個主要途徑。

一、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種類

(一)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比如合同、書信、文件、票據等。書證是民事訴訟中普遍并大量應用的一種證據。

(二)物證。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比如,質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汽車撞壞的自行車等。

(三)視聽資料。是指用錄音、錄像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材料。比如,用錄音機錄制的當事人的談話,用攝像機拍攝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等。視聽資料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fā)展進入證據領域的。

(四)證人證言。是指證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證人所作的陳述,既可以是親自聽到、看到的,也可以是從其他人、其他地方間接得知的。由于民事糾紛的產生和變化總會被某些人直接或間接地了解,所以,證人證言在民事訴訟中被廣泛應用。人民法院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通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yè)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

(五)當事人陳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于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陳述。由于民事糾紛是在當事人之間進行的,所以,他們最了解爭議的事實。對于人民法院來說,當事人的陳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線索,應當給予重視。但是,雙方當事人在案件中處于對立地位,他們之間存在利害沖突,他們可能會夸大,縮小甚至歪曲事實。所以,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的陳述應當客觀地對待,注意其是否有片面和虛假的成分。既不可盲目輕信,也不能忽視其作用。只有把當事人的陳述和該案的其他證據結合起來,綜合研究審查,才能確定其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六)鑒定結論。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民事案件中出現(xiàn)的專門性問題,通過技術鑒定作出的結論。比如,醫(yī)學鑒定、指紋鑒定,產品質量鑒定、文書鑒定、會計鑒定等乙由于鑒定結論是運用專業(yè)知識所作出的鑒別和判斷,所以,具有科學性和較強的證明力,往往成為審查和鑒別其他證據的重要手段。

二、民事訴訟可否申請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是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適用條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

三、交通事故民事訴訟的基本程序怎么走我國的審判制度為兩審終審制,即案件通過某一級人民法院審理并做出裁判結論后,當事人都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上訴,要求上一級法院對原審判法院的審判活動和審判結論進行監(jiān)督、審查,當上一級法院的裁判結論為終局結論,立即生效。民事訴訟分為立案、審理、執(zhí)行這三個主要組成部分。

(一)立案當事人需要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立案審查,立案法院閱讀起訴狀進行案件形式審查后,認為屬于自己管轄范圍、起訴的主體符合法律規(guī)定、訴訟請求明確的,會做出受理的決定,并根據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計算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后,法院立案部門將案件整體移送至審判部門。

(二)審判辦案法官收到案卷資料后,將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起訴書和證據材料副本交付被告答辯,并按照規(guī)定安排時間開庭審理。案情簡單、爭議標的不大的案件通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即由一名審判人員進行審理,減半收取訴訟費用,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判決;一般案件都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三名審判人員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做出判決,全額收取訴訟費用。一審法院判決后,各方在規(guī)定時間內都沒有提出上訴的,裁判文書直接生效,二審程序不是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

(三)執(zhí)行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會規(guī)定判決文書的自動履行期限,如果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沒有自動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