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程序具體有哪些?
1、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提交勞動仲裁的申請;仲裁委五日內審理并答復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決定是否受理;仲裁庭開庭;當事人質證和辯論;作出裁決前先行調解;作出裁決。
2、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勞動仲裁與仲裁的區(qū)別有哪些?
1、勞動仲裁就是在職工與企業(yè)事實上已形成了勞動關系(或簽合同或未簽)的前提下,主要是解決個人和單位的勞資糾紛等問題。勞動仲裁委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代表和企業(yè)代表組成。
2、而仲裁委員會是一個帶有民間性質的機構,主要解決平等民事主體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
3、發(fā)起條件也不一樣,勞動仲裁由法律規(guī)定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而經濟仲裁只能在雙方有明確具體的仲裁協議才能發(fā)起。
4、仲裁結果也不一樣,不服勞動仲裁可以提起訴訟,而經濟仲裁則屬于一裁終局,不能在提起訴訟。
5、勞動爭議仲裁與一般民事爭議仲裁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糾紛處理程序,對于二者的差異,應有一個明確的了解。
6、仲裁范圍上,勞動仲裁解決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民事爭議仲裁解決的是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不包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糾紛以及非平等主體間的行政爭議糾紛。
(1)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7、管轄范圍方面,勞動仲裁實行屬地管轄原則,當發(fā)生勞動爭議的企業(yè)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qū)時,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民事爭議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制度,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法第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8、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